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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下)

——更新时间:2010-01-28 12:24:57 点击率: 2728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的纳税处理

  由于新旧税法都有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收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因此衔接政策明确,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之和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如:某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到2008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余额20万元,2008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22000万元。

  企业纳税申报时先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

  第2行“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0。

  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22000万元。

  第5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15%。

  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10万元。

  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调整额”0。

  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

  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0万元。

  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10万元。

  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0万元。

  将附表八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的10万元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第4列“调减金额”中。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亏损的纳税处理

  新税法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原税法中盈利工业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从税收上加大对技术开发费事项的鼓励和支持力度。同时,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包括在公式中的“各项扣除”中,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中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如果与其他纳税事项合并计算后形成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某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2008年度发生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50万元。

  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50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50万元。此数据并入纳税调减项后与其他纳税事项合并计算后,如果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此亏损额可以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弥补。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纳税处理

  原税法规定开(筹)办费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扣除,新税法中没有对开(筹)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衔接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内分期扣除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例】某企业筹备期发生开办费10万元,2006年1月正式经营,2006年度~2007年度每年分别在税前扣除2万元,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选择后不能改变:

  第一种:一次性扣除6万元(10-2×2)。

  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6万元。

  第二种:2008年度~2010年度分3年,每年扣除2万元。

  2008年度~2010年度每年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万元。

  【例】某企业执行新准则,筹备期发生开办费10万元, 2008年1月正式经营(金额单位:万元)。

  1. 企业的账务处理

  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归集后10万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

  2008年度摊销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           1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0 

  2. 企业纳税申报处理

  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选择后不能改变:

  第一种:一次性扣除10万元。

  由于企业2008年度已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因此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7行“管理费用”中包含此事项,不需要再作其他纳税处理。

  第二种:2008年度~2010年度分3年,每年扣除3.33万元(10÷3)。

  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7行“管理费用”中10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6.67(10-3.33)万元。

  2009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3.33万元。

  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3.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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