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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

——更新时间:2010-03-24 03:51:04 点击率: 4181
    问题内容:
  我公司外籍人员回国时买了部分办公用品带回公司,我们折合人民币后予以报销,这部分费用能否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境外票据,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并在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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