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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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是按规定的目录取得的收入的减计,并不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因此即使企业是亏损,对于满足条件且能分开核算的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还是应该按90%计算的。因此,贵公司的亏损应该是850万。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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