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境外公司购买一批固定资产,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代理商,请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时是否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取得的销售固定资产收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所得,境内购买方支付款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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