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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增加是否纳税要看资金来源

——更新时间:2011-04-21 04:09:31 点击率: 2971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由中资公司及未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组成。近日,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由股权溢价形成)增加注册资本。财务人员不知该业务是否需要纳税,特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

  股本增加是否涉及税务处理,应区分股本增加的来源,即企业是以留存利润增加股本,还是以资本公积增加股本;股东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甲公司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股本,不涉及纳税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依此规定,甲公司董事会作出用未分配利润转股决定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收入,也就是甲公司可将该项转股业务分解为两项业务来处理,一是利润分配,甲公司向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二是投资企业用分得的股息、红利重新投资于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应按10%的税率,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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