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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政策的四点提示

——更新时间:2010-03-23 11:06:35 点击率: 35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的第二年,2010年1月到5月为汇算清缴期。日前,这一工作正在各地展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期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本文主要从纳税人的角度,阐述纳税人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及纳税地点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1.总体性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例外之一: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3.例外之二:不进行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也不是汇算清缴的对象。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不是汇算清缴的对象。符合汇算清缴对象条件的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地点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主要机构、场所”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其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二、汇算清缴时限及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新税法己将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与会计法的会计年度相统一为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关于经税务机关审批,非居民企业可以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规定己取消。

  三、办理年度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报送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填写和报送的报表、资料包括: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办理退税手续。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企业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还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需退税的,纳税人同意后,退税款可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二)年度申报的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还应注意,《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6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规定己取消,新税法规定的年度申报期即为汇算清缴期。但企业当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办理年度申报。

  (三)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缴纳申请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应注意,若延期缴纳申请不被批准,企业将被加收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金。

  (四)企业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处理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仍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同时,企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仍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五)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办理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该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计算填列申报表应注意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规定、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所得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但仍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一)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处理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同,新税法规定该部分所得的计算除转让财产类所得可扣除财产净值外,其他均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其他任何税费支出。此外,该部分所得与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无需填列入年度申报表中。

  (二)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税款后的处理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其有证据表明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第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为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第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预缴申报。

  在扣缴义务人履行了扣缴义务,或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企业依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情形下,企业在机构、场所所在地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其己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填列入纳税申报表的“本年度己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一栏,进行抵减。

  (三)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该所得的股权,则该项投资收益免税;若据以取得该所得的股权是其在境外的总机构或在境外的其他分支机构所拥有,则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以支付股息、红利的境内被投资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企业在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费用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费用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2、能够提供中国境外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3、费用分摊应合理。

  (五)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先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是: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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