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A企业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一家外商独企生产型企业B,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09年A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投入资本到B公司,B公司验资时实物出资(机器设备)100.05万,溢缴0.05万。现B公司决定将溢缴的0.05万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不需要扣缴A公司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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