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09-02-20 11:39:52 点击率: 2306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财务管理活动,是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并经过精心的筹划,使整个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投资中的税收筹划、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及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相互融资、企业留存收益、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不同的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因为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留存收益则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具有抵税作用。如果从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的抵税效用来看,无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相互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负债筹资方式优于使用企业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等权益筹资方式。但企业间相互融资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出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50%的,其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1-T)+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1-T),由此可见,当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增加负债才能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企业价值。但也应当注意,随着负债比例不断提高,财务风险也越来越大,权益资本成本率也将逐步提高,当权益资本成本率的增长超过负债资本的抵税效应时,企业的整体收益将会下降。因此,企业筹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之间的合理搭配,将税收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比较,并做出合理的选择。
其次,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予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计入资产,一方面应尽力缩短固定资产的构建期;另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从而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这里需要考虑的主要是税负总水平以及主要税种、税收优惠、产业政策导向、特区等可能导致节税的方面。具体来讲,目前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区、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的税负较低,而且在这些地区投资,也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既利国又利己。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在进行国外投资时,也必须考虑被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与本国是否有对本公司有利的税收协定等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选择税负最轻的国家进行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选择。一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式。首先企业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这种方式无需求助于资本市场即可达到融资的目的,且有助于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但企业却不需承担固定资产破旧磨损、技术进步等带来的有形折旧和无形折旧的风险损失。因此它比经营租赁更有节税、避税效应。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该投资方式可节约较多的现金流量,对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环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为有利。同时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项目改造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凡在当年未能全部抵完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年度不得超过5年。"因此,如果企业有意在下一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则应尽量减少本年利润,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争取享受最大的优惠效果。二是企业合并方式。
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选择兼并其他企业的做法。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在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价值,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的全部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合并的是亏损企业,则完全可以选择后一种合并的价款支付方式,以取得延续弥补亏损的好处。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对于新设企业来说,建立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的选择是十分关键的。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时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需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风险,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须承担无限风险。在组建企业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两种因素,并进行认真的筹划。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而言,如果想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在税法规定上就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依据股东所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四)出资方式的选择。在诸多的投资方式中,应尽量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或无形资产投资,避免选择货币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当然无形资产摊销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来说,用货币投资时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该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争取利用未到位的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如果有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应更多使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而尽量不用借入资金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税后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远大于借人资金利息费用的抵税效应,在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至于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年限或者三年后不能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不过退还多退的税款罢了,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三、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及企业会计制定的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由于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出来的企业损益不同,因而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在物价上涨期间,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期间,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此时企业应降低销货成本,增加当期利润,如果企业处于高税负期,则应高估销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企业应善于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争取相应的税收利益。一般认为:在比例税率下,若各年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或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把前期利润推迟至后期,延缓纳税时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所得税率将提高或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此时则应宜采用直线法。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必须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这就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折旧方法的人为变更进行避税的可能。
(三)转让定价的使用。企业为了维护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反之,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这样就能实现公司利润由高税区向低税区的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我国税法也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进行处理,按合理价格进行买卖交易。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并无明确的标准,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企业销售方式和地点的选择。首先,不同的销售方式导致的纳税结果是不同的。有些企业经营好几种不同税率的业务,就应按每类业务分开核算,达到使用低税率的目的,以获取税收收益。其次,企业销售活动的具体地点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国家为了鼓励某些地区的发展,一般会在税法上体现出地区倾斜政策。因此企业应选择适当的销售地点,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高税区的利润移到低税区名下,使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减轻,税后利润增加。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根据股利税负资本化的传统定义,如果资产的税负较高,则其价格就会较低。因此,股利税负资本化会影响公司的价值,进而影响公司的股利政策。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司应协调好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发放数额。若发放现金股利,企业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个人股东也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股票股利,便可将盈余留在企业内部,股东虽未得到现金,却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并在将来转让时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企业则由于不用支付现金,可以增加营运资金还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增加了今后发展的潜力。
(二)巧用亏损弥补政策。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均须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如果对该政策善加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筹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