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更新时间:2009-02-24 09:48:48 点击率: 2211
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是理智思考后的结果,纳税是义务,捐赠是美德,两者相互并不冲突。在力所能及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公益性捐赠之时,进行纳税筹划符合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双重需要。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前需细细考量捐赠的筹划技巧。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对于企业的赠款捐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先一般情况下的3%提高至12%,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二,如果企业捐赠的是货物,一方面,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比如企业将其自己生产的药品捐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捐赠相关货物,不仅要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还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实质上意味着非营利公益组织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企业捐赠税务处理的实例解析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捐赠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也会加重捐赠企业的纳税负担。比如,现行所得税一般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我们以实例加以说明。
实例1:A公司2008年5月通过国家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适用税率25%)。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200万元已在计算二季度会计利润时作为一项支出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去考虑捐赠抵扣限额的问题,待等到年末计算出当年会计利润后再一并进行纳税调整。那么A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前面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1000×25%-60=190(万元)。
2008年末,A公司全年实现会计利润2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A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00×12%=240(万元),而A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24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无其他调整事项的前提下,A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0×25%=500(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80万元,A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
假设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分别是1000万元(实例2)和-1500万元(实例3),其他条件不变,那么通过下表比较可知各种情况不同的抵扣结果。
实例3中,A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即亏损1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2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200万元,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亏损额度变为1300万。倘若企业当年捐赠金额是2000万元,则企业需调增当期应税所得额至-1500万+2000万=500万,即使会计上亏损,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仍为正,为500万×25% =125万。因此,一个本来亏损的企业,因为一笔大额的捐赠支出,反而产生了当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可见,捐赠中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是多么重要。
三、企业捐赠模式选择的税负比较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受灾方公益性捐赠模式可以分为六类:一是企业纯现金捐赠模式;二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捐赠模式;三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四是纯实物捐赠模式;五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六是公益基金捐赠模式。
第一种模式比较常见,其捐赠的纳税成本如前所述,面临着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
第二种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现金捐赠模式。苏宁电器是一个比较典型例子,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第三种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其中捐赠的具体实物依据其应税范围不同,分为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增值税应税商品。前者典型代表是麦当劳,该企业除了捐赠2200万现金支持赈灾救助与学校重建外,震后还向灾区免费提供超过4万份的麦当劳食品。虽然麦当劳提供的免费食物不属于营业税法所规定的“有偿提供劳务”,营业税免交,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如麦当劳一份套餐25元,其成本15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5-15)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15元的捐赠成本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允许并入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后者包括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增值税应税商品。比如九芝堂(7.99,0.01,0.13%,吧)捐赠现金80万元,药品价值150万元。一方面,企业的捐赠总额受到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捐赠药品要视同销售,除了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是纯实物捐赠模式。如果实例1改为捐赠市场公允价值200万的自产货物,那么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假设该批货物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7万 [(200-100)×17%],同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扣减上受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
第五种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如前第三种情况所述,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个人捐赠在取得合法捐赠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全额抵税。
第六种是公益基金会捐赠模式。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故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钱款借给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相关捐赠。
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是理智思考后的结果,纳税是义务,捐赠是美德,两者相互并不冲突。在力所能及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公益性捐赠之时,进行纳税筹划符合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双重需要。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前需细细考量捐赠的筹划技巧。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对于企业的赠款捐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先一般情况下的3%提高至12%,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二,如果企业捐赠的是货物,一方面,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比如企业将其自己生产的药品捐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捐赠相关货物,不仅要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还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实质上意味着非营利公益组织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企业捐赠税务处理的实例解析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捐赠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也会加重捐赠企业的纳税负担。比如,现行所得税一般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我们以实例加以说明。
实例1:A公司2008年5月通过国家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适用税率25%)。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200万元已在计算二季度会计利润时作为一项支出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去考虑捐赠抵扣限额的问题,待等到年末计算出当年会计利润后再一并进行纳税调整。那么A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前面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1000×25%-60=190(万元)。
2008年末,A公司全年实现会计利润2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A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00×12%=240(万元),而A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24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无其他调整事项的前提下,A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0×25%=500(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80万元,A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
假设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分别是1000万元(实例2)和-1500万元(实例3),其他条件不变,那么通过下表比较可知各种情况不同的抵扣结果。
实例3中,A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即亏损1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2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200万元,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亏损额度变为1300万。倘若企业当年捐赠金额是2000万元,则企业需调增当期应税所得额至-1500万+2000万=500万,即使会计上亏损,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仍为正,为500万×25% =125万。因此,一个本来亏损的企业,因为一笔大额的捐赠支出,反而产生了当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可见,捐赠中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是多么重要。
三、企业捐赠模式选择的税负比较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受灾方公益性捐赠模式可以分为六类:一是企业纯现金捐赠模式;二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捐赠模式;三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四是纯实物捐赠模式;五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六是公益基金捐赠模式。
第一种模式比较常见,其捐赠的纳税成本如前所述,面临着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
第二种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现金捐赠模式。苏宁电器是一个比较典型例子,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第三种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其中捐赠的具体实物依据其应税范围不同,分为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增值税应税商品。前者典型代表是麦当劳,该企业除了捐赠2200万现金支持赈灾救助与学校重建外,震后还向灾区免费提供超过4万份的麦当劳食品。虽然麦当劳提供的免费食物不属于营业税法所规定的“有偿提供劳务”,营业税免交,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如麦当劳一份套餐25元,其成本15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5-15)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15元的捐赠成本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允许并入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后者包括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增值税应税商品。比如九芝堂(7.99,0.01,0.13%,吧)捐赠现金80万元,药品价值150万元。一方面,企业的捐赠总额受到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捐赠药品要视同销售,除了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是纯实物捐赠模式。如果实例1改为捐赠市场公允价值200万的自产货物,那么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假设该批货物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7万 [(200-100)×17%],同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扣减上受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
第五种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如前第三种情况所述,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个人捐赠在取得合法捐赠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全额抵税。
第六种是公益基金会捐赠模式。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故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钱款借给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相关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