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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筹划

——更新时间:2009-11-27 09:57:54 点击率: 29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免税。“我们早就盼着这项政策出台了。”昨日,多位协会负责人表达了对这项政策的欢迎,称之前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明朗,税务部门采取了“先征后退”的措施,给协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行业协会一直遵循的所得税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免交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直到现在,老优惠政策早已废止,新优惠政策明细却迟迟没出台。
  不少税务部门采取了“先征后退”的作法,要求行业协会把所有的税先交上来,如果国家随后出台免税规定,再退还税款。于是,不少行业协会都收到了来自税务部门的税款清缴单。“这下好了,我们总算知道哪些税用交哪些税不用交了。”郑州一家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听到新政策,长舒一口气。“作为非营利组织,对其给予税收减免扶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某行业协会会计孙女士说。
  她认为5项收入免税范围还是太小,非营利组织还承担了提供部分公共产品与特定非营利性服务的职责,对其应加以扶持。在美国、德国和日本,对民间非营利性机构采用的是独立的税负法律和制度,对这些机构从事宗旨内活动(列入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均给予各种税费减免。
  不过,郑州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不少非营利性组织目前从事的活动都具有营利性质,对其所有的活动都实施税费减免并不科学,只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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