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98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实体类债权以“打包”方式转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先以清单上载明的损失金额(损失清单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行2007年度申报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