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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国税总局明确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01-19 01:24:53 点击率: 305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对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称,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通知明确,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对于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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