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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66)

——更新时间:2010-04-19 12:17:47 点击率: 3277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措施。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都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所得给予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优惠对象和力度上却有所差异,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些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内资企业可能就享受不到减免税优惠。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必要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力度,统一优惠政策。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统一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优惠方式是减税还是免税?又是如何减免的?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促进作用,本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上述几个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包括:

  (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问题F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污水是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中用过的,并为生活废料或生产废料所污染的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被污染的降水等。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污水经过水质处理达到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城市或作为低质杂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既可解决水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又可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在一个资源稀缺的时代,污水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政策应给予支持。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每年排放的城市污水量约351亿立方米,其中80%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水体,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20%左右。针对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的这种落后状况,有必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支持与发展,所以本条将公共污水处理纳入优惠范围O与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享受优惠的前提一样,污水处理也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

  (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垃圾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的伴生物,由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不可能无限承受排放的垃圾,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垃圾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垃圾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垃圾进行处理,尽可能进行充分的资源化利用,使更多的垃圾作为“二次资源”进入新的产品生产循环,化废为用,既节能又环保,应得到国家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现有的管理体制落后,垃圾收运方式落后,处理技术落后,水平较低,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企业所得税作为有效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也应发挥其在支持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所以本条明确将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纳入优惠范围。对应垃圾的分类来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处理、电子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沼气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运用到生产的过程,是农村沼气建设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综合性技术措施,其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仓贮业等诸多方面,它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所以,本条明确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纳入优惠范围。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国家一直强调实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节能减排工作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就是对现有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通过加大资金投入、设备机械改造等方式,减少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单位能源产出量,实现清洁生产的改造项目,如〈“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规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五)海水淡化项目。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自然资源。本世纪以来,由于世界各国工农业迅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生产和生活的用水量也随之剧增,水危机成为一项重大的能源危机。我国也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度,水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海水利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向大海要水、要资源,是解决沿海(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海水淡化项目的发展,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水资源危机。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海水淡化,即是企业从事的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的工程。

  二、具体条件和范围的制定

  本条规定,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只是优惠的具体范围,具体的税收征管中,仍需要对这些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而基于条例的框架和立法体例等因素考虑,条例无法对此予以一一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后,应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这就意味着这些具体条件和范围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之所以强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拟订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时,需要商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考虑到作为特定行业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在专业知识和行业发展定向、导向方面更具优势,优惠政策的制定有必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优惠的具体办法

  本条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这主要是考虑到以盈利年度作为优惠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容易造成企业故意不计盈利而拖延优惠的计算年限,造成一企业之间新的不公,且本条规定的优惠期限总共长达六年,能使大部分项目得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所以本条采取了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时限的开始,即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生产经营收入的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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