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羊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规定。本条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没有羊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了涉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企业完全可能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需要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对优惠项目应羊独进行核算。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羊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没有羊独计算的,很难区分哪些收入和支出属于优惠项目,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规定,在此规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他的税收法规也规定了企业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的,应该羊独核算,比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类似规定的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法规。
二、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例:如企业支付的广告费,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元直接关系很难归集到具体的产品,就属于一种期间费用。期间费用一般包括以下三类:
(一)销售费用,是对工业企业而言,指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销售佣金、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但企业内部销售部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生的经费开支,不包括在销售费用之内,而应列入管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诉讼费、税金、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元形资产摊销,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排污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因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往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将带来整体效益的提升,为了防止企业以分摊期间费用为名,行逃避税负之实,需要明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这就需要将这些期间费用根据企业、行业的特点,根据经营收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等因素在各生产经营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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