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规字[2018]2号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三)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四)足以使公众对其投资者、产品(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
(五)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编制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字号。
第十二条 除分支机构名称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行业表述语;
(二)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
第十三条 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同行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表述,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或“发展”作为行业的,应当是其他行业的表述的后缀。
第十七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三章 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行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gzaic.gov.cn/)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经系统检索通过后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未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等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提示依条件申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登记,申请人可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可打印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1个月。
申请人在1个月内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申请延期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附件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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