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第二阶段增加试点内容
一、完善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银行与开户申请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存款账户记载形式、身份验证方式、支付方式和限额等事项。
(三)企业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置方式。
(四)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限。
(五)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的情形、方式、时限。
(六)基本存款账户撤销的情形、方式、时限。
(七)企业配合银行开展账户年检有关事项。
(八)企业查询本银行账户信息的条件和方式。
(九)银行与企业核对账务的频率、方式。
(十)长期不动户的处理。
(十一)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十二)银行、企业违反约定的处理方式。
(十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变更方式。
(十四)基本存款账户业务争议处理方式。
(十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二、增加身份验证方式
企业与银行约定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管理
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
四、健全异常情形处置机制
(一)证明文件到期或重要信息变更处理。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自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停止支付。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停止支付。
银行停止支付后30日内,企业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中止账户业务。
(二)对账管理。
银行应当与企业核对账务,频率应不低于一年一次,企业应当配合。
企业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
(三)长期不动户处理。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应当通知企业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四)中止账户业务后续处理。
银行中止账户业务后企业未主动销户满5年的,银行应当通知其在30日内销户。逾期未撤销的,视同自愿销户,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五、加强销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销户:
(一)不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与银行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银行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当通知企业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企业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办理。企业出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与银行核对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符合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条件的,银行应当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六、履行告知义务
银行按照前述试点内容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撤销账户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七、名词解释
上述试点内容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收付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附件3
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广大企业客户: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开展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向企业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我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实行“宽进严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同时,配套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事前实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面签制度,事中完善公转私(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和银行账户退出机制,事后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查机制等。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将由我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留存面签的视频、音频等资料。我行将依法对留存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三、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工作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我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我行规定申请查询。
四、企业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业务,以及企业在试点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试点开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有利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推动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请广大公众给予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附件4
报告模板
一、试点开展基本情况
试点业务执行情况及有关数据。
二、采取的主要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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