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公司拆迁补偿返还给甲的房屋,应按规定计算缴纳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拆迁补偿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71304
贷:银行存款 71304.
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
借:银行存款 1912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1292.
3.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521.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564.6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依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确定)669.5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86.94.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应缴纳营业税9564.60元。
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7807.76(1921×92.56)
贷:开发成品 1778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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