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2-03-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点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你在年中间进入现企业工作,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无论工作期限是否达到全年,均可以将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来源:省局纳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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