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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非营利性的商业协会,取得的会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3-05-02 09:13:19 点击率: 306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的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的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会费收入如符合上述规定,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这笔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省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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