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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户2007年11月26日开业,2012年3月才上门办税务登记证,税务局要求其补报2007年12月至2012年2月税款,是否违反《征管法》关于追征期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5-15 02:37:02 点击率: 4343

发布时间: 2012-05-14

    根据《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该个体工商户的追征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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