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会计处理上是不正确的,显然报损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永久性损失,应停止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第二,计提折旧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可见,从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来看,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企业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计提折旧应作为损失金额报损,而不能再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导致税前扣除损失额会小于资产实际损失额。由于非正常资产损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往往需要账务处理损失与报损金额一致,最终审批确认损失金额最大额度不会超过账务金额,同时由于内部审批期间的折旧金额不能税前列支,导致税前扣除损失额会小于资产实际损失额。
第四,可能会导致部分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成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于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可能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刚好在内部审批期间折旧到期,因此在账务处理上该部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成为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而企业以账面损失金额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损失金额中将不包括该部分损失。则企业会面临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的税务风险。
案例解析:A公司为某集团公司子公司,该集团公司规定子公司一百万以上资产损失须经集团公司审批确认。A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原值1120万元,其中包括一批电子设备原值120万,公司会计估计使用年限为3年,保留残值为0,其余原值1000万为机器设备,会计估计年限为10年,保留残值5%.2008年12月因管理不善毁损报废,该批固定资产已经停止使用待集团公司审批确认后处置。账面累计已计提折旧270万元,其中,电子设备累计折旧80万元,2009年1月份企业资产使用部门开始按企业程序上报损失,由于种种原因,等企业权力部门确认已经是2009年12月份。该期间公司对该批报损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2009年计提折旧135万元,其中电子设备40万。2009年12月份,对报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无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情况下,损失金额为665万元(1000-1000×5%-190-95)。企业以非正常资产损失665万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如果按正确做法,企业该批固定资产报损金额应为1120-270-1000×5%=8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批固定资产损失确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批固定资产2008年12月已经毁损报废,而停止使用。从该月起应停止计提折旧,净值作为损失报损;
第二,2009年计提的折旧135万,不允许税前列支;
第三,2008年底该批电子设备发生损失时净值40万,通过09年继续计提折旧,达到使用年限,导致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40万,造成少缴税款的,应按征管法处理。
可见企业可税前列支损失金额比正确做法少135万元,而且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还可能遭到处罚。企业报损固定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值得纳税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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