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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要素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06-09-24 12:02:32 点击率: 2926
  1、概述
  (1)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则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负变化很大。例如,某项税收规定,若税基大于等于1000元,即开始征收 5 %的税款,也就是说起征点为 1 000 元,税率的应税收人恰好是 1 010 元,乙取得的收人为 999 元,于是甲需要缴税后净收人为 1 010-1 010x5 % = 959 . 5 元,而乙无需缴税,净收人也就是 999 元。此处甲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在应税收入来源少收人 10 多元,就会多获得近 40 元的净收人。
  (2)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率跳跃临界点存在许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由于后面专门介绍优惠临界点,所以此处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不包含优惠临界点。例如,我国甲类卷烟的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 40 % ,丙类卷烟税率为 25 % ,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又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卷烟价格在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优惠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杠杆。优惠政策是有着具体目的的,我国特区的优惠税收政策便是为了吸引外资及外国先进经验技术,为我国经济发展树立龙头。优惠政策着纳税人获利,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从辩证角度来看,国家也对优惠政策作出了许多条件上的限定,这样就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政策和经济政策。
  在我国,由于国情的限制,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优惠临界点也很多,所以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优惠临界点分为三类,即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和优惠对象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到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国际税收中属人原则对外国公民居住期限的规定等。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3 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 %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是两个人员临界点的典型例子。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时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我国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人的 50 %为判断依据。其实,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问题。如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中便有经营收入临界点的规定。
  在规避平台筹划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重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2、案例
  例1-15  某小店铺靠两张台球桌经营,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且起征点为每月 600 元。 2 000年 5 月份,小店经营收人为 650元,应纳营业税税款为 32 . 5 元,税后利润为 617 . 5 元; 2000 年 6月,小店经营收人只有 600 元,于是应纳营业税税款为 30 元,税后利润为570元。由于店主发现自家店铺的营业额一般都在 600 元左右,遂决定将营业额控制在 500~600 元。于是该小店以后每月的税款为零。
  由此看出该小店避税筹划利用的是起征点。规避起征点,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就无需缴纳税款。
  应该说,起征点的设定是对小规模经营者的一种照顾,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办法。与起征点相对应的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普遍性的扣除,不属于优惠政策,规避平台在此也无法发挥效力。
  具体到此例,该小店的筹划活动的经济意义有多大还需要视客观情况而定。
  2000年5 月份,营业收入为 650 元,税后利润为 617 . 5 元; 6 月滋份,营业收人为 600 元,税后利润为 570 元, 5 月份与 6 月份营业收入差额为50元,利润差额也达到 47 . 5 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但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其绝对税负不大,但相对税负却很大。原因有两点:一是营业额接近于起征点说明营业规模很小,不多的应税款也会给小规模营业者造成沉重负担;另外,对起征点之下尤其是接近起征点的部分与起征点之上接近起征点的部分,税款会出现一个跳跃变化,从无到有,甚至税款还较大。
  从理论上讲,如果征税对象的税率再高一些,起征点设定得也再高一些,避税筹划的效果将会更明显。因为起征点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为增加税款,税率增大,起征点提高,两者的乘积也增大,越过起征点后的应纳税款也较大,将款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便会规避这部分为数不小的税款。
  本例应否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根据营业状况而定:如果营业状况较好,则不应该将营业额控制在600元之下,因为增加的营业收入会远大于应纳税款;如果月末发现营业额刚刚超过起征点,就可以即时进行控制。
  例1-16  甲是某省公民。该省规定征收筵席税,起征点为300元。甲灵机一动,每次宴请宾客均超过250元,但略低于300元,即便偶尔几次消费超过300元,也要求饭店将发票所注金额锁定在300元之下。
公民甲利用了规避平台的筹划技巧,将每次筵席的费用设在起征点之下的。避免纳税的效果达到了,但其某些做法值得商榷,同时也表明筵席税设计的不完善。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上讲,筵席税起征点是必要的,只要生疏筵席税,应应该有起征点,这样可以保证一般经济水平的消费,抑制超高消费,有利于刹住公款吃喝浪费之风,体现出税收的调节作用。但是,税收规定的不完善很难保证税收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由此看来,立法者研究纳税筹划也是非常有益的。
具体到此处所举例子,公民甲钻了税收规定的空子,避去了筵席税。另外,公民甲有开虚假发票的行为,这在我国目前也算是较为普遍的,因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建立一种利益牵制机制,使开票者与受票者相互监督势在必行。
  上述例子多少有点反向的性质,但纳税者可以认真判定,决定取舍;征税方也可以比照其中的操作技巧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例1-17  某人在某市拥有一套住房,已经居住满4年零11个月,这时他在另一城市里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需要出售该套住房。请问该人应立即将住房出售还是稍等时日?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 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很显然,如果该人再等一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而如果现在马上出售,便会因为使用年限超过三年而未满五年,只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合乎更改的做法便是将住房于一个月后转让而不是马上转让。当然,如果这时遇到比较好的买主,也要以出售,而且该种筹划方法仍然可以使用,即和买主签订一份远期(一个月后)转让合同,同时签订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只租金和售价之和等于买主理想中的价位,这种交易便能成功。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地产所有人又可以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
  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即某房屋所有人由于工作需要,要转让使用年限较短的住房,比如仅用一年,用上面的筹划方法进行筹划便不具备可能性。这时,可能的做法是寻找一个愿意和自己交换住房,而且对方住房又合乎自己要求的经济当事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因而个人自有住房发生转移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为了避免交纳冤枉税,纳税人必须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弄懂个人自有住房转让的税收政策。
  3、利用税收要素进行规避策划的意义
  (1)规避平台将长期存在
  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规避平台的赖以存在的临界点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规避平台的筹划活动也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2)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
  众所周知,我国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这决定了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考察我国税法,从惩罚到优惠,从资金到从员等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这就为利用规避平台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
  (3)规避平台的经济意义
  ①规避平台筹划应用比较广泛,使用频率较高。
  ②规避平台具有长期、稳定、连续的特点。
  ③规避平台避税筹划的技术难度不大,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比较容易判定,从而作出取舍决定。另外,税 
  (4)发展前景稳定但不会更宽阔
  说规避平台的发展前景稳定是因为临界点在税法中具有长期稳定性,但规避平台的发展前景不会更加宽阔,因为: ① 作为规避纳税筹划平台,规避平台是与国家利益有矛盾冲突的。纳税筹划违背了立法者制定税法的意图,因而在税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必须会出台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规避平台造成的税款流失。 ② 规避平台最佳领域──全额累进和全率累进无法长久地存在。
  全额累进与全率累进同属于全累,与之相对应的是超累,即超额累进和超率累进。目前,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已被超额累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所取代。
  全累意味着上升到一定数额时,就对全额进行征收。而超累只是对超过临界点的部分采用较高的税率。显而易见,实行全累时,规避平台的筹划效果会非常明显;而实行超累时,由于税负增长的缓慢使得规避平台的筹划效果不大。那为什么全累会被超累取代呢?全累的临界点会造成税负的跳跃增长,有时会使税款的增长高于税基的这种效果明显地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抑制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税收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收支脱节的征税方式必然要被淘汰。我国曾经就实行过全额累进税率,终因全累的诸多弊端而被取消。
  (5)规避策划与弹性策划结合使用效果更好
  规避平台与弹性平台属于纳税筹划中两个重要的平台,两者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者利用“点”,后者利用“段”。如果将“点”和“段”综合考虑,将规避平台和弹性平台结合使用,就可以取得更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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