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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策划方法和手段

税收优惠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06-09-24 11:53:46 点击率: 2776
  1、基本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给予在这些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总体的经济目标,属于阳光下的政策,因而纳税可以光明地加以利用,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如果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觉得转向经营该优惠行业可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则可以直接转向该行业,这种决策属于投资筹划的范畴。比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临界点筹划法
  产品的价格与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成正比,产品的产量与生产厂商获取的利润也并不成正比。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值,企业获得最大呢,这就涉及到临界点问题。
  企业或个人在利用临界点法纳税筹划时,一方面应通过比较各种筹划方法所带来的税收负担的轻重,确定是否使用这种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较企业的产量、价格和成本,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
  由于同时存在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经营中存在着大量的节税临界点及相应的方法。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给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有同一流转额缴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因而也有一个节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联营、合营、信托等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点节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合法权益。
  (3)人的流动筹划法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而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方面的筹划。
  从国际大的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大相径庭,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税率差异、税基差异、纳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上的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当然我们所说的优惠平台主要不是指的这一块,而是指国内的地区税收政策。
  从国内而言,由于我国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快速发展,给予这这些地区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现在经常说到的西部地区等。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这些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前一种筹划实际不需要将企业全部搬过去,而只需注册便可,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流动,实际可能部分流动,也可能根本就不流动。而后一种流动则是实实在在的流动,全部或部分生产和经营活动被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挂靠筹划法
  企业或个人如果不经筹划便在税收优惠之列,可以享受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优待,那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简单。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在这些时候,纳税人要想成为其中的一员,以减轻自己的外在成本,应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认为,可以采用挂靠筹划法。
  挂靠筹划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挂靠筹划方法很多,比如挂靠新产品筹划,本来不一定是新产品,但经过某些部门的批准,被冠以新产品的帽子,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优惠。再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的进口食品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挂靠筹划法的策划相当重要,其首要的一点就是争取获得某些旗号,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任何筹划都是没有意义的,都不能为企业或个人与现行优惠规定表面看上去风马牛不想及,但经过某些策划安排,居然也能享受优惠。因而这种筹划经常打的是擦边球。
  2、筹划案例
  例1-7  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款,企业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矸石、石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屐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通过这种科技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国又利已。
  例1-8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连年获得民政福利的税收优惠待遇,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在35%以上。有人举报说该实际安置“四残”人员情况不属实,因为平时厂房里没有多少“四残”人员。于是税务机关进行了再次调查,但奇怪的是调查时却又刚好达到35%的比例,只能仍旧给予其税收优惠。
  该企业便是利用了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平时,该企业里的“四残”人员不一定符合比例,但每次要检查时,该企业总能把握时机,使其比例刚好符合要求,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例1-9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即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的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万元÷(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以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该企业利用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在了解了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进行更加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时,有两种政策可以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以及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注意事项
  (1)应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一般来说,信息来源有税务机关、税务报刊杂志、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专家等几个渠道。
  (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创造条件也应利用。当然这种利用应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者是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不要以身试法。
  (3)在利用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注意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筹划议案的承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一环便是获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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