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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策划方法和手段

转让定价在税收策划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06-09-24 11:44:39 点击率: 2786
  1、概述:
  转让定价不仅是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一种主要方法,而且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企业之间转让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这里又分为实际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以销售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法是指以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和成本加价。
  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所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有些实行高生产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生产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地提高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二是按一定比例包销部分产品;三是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支付代理销售费用。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纳税筹划机会。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有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税负转移的目的。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
  (3)利用机械设备的筹划。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各种动力、输送和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的情况。这在合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多见。
  (4)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少收或不收,要么多收的策略相互 转移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得便向哪一方转移。
  (5)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
  (6)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1)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2)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而进行的纳税筹划。(3)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后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以享受着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如果是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这种效果会更加明显。
  (7)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降低贷款利息的方法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收负担。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历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轻了税收负担。
  (8)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却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便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2、案例:
  例1-1  某集团公司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分别设立在A、B、C三国,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30%和10%。甲公司专门生产各种叉车零配件,乙公司购进甲公司的零部件经组装出售。若按市场价格,甲公司的一套零部件售价为2.8万元,成本为2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每台为3.6万元。1999年度,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了100套零部件,乙公司经组装全部销售出去,则: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8-2)万元×100×40%=32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6-2.8)万元×100×30%=24万元
  此时,集团公司总税负为56万元。
  为了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该集团对策略进行了调整,即甲公司以每套2.1万元的价格将零部件卖给丙公司,丙公司以每套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1-2)万元×100×40%=4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6-3.5)万元×100×30%=3万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5-2.1)万元×100×10%=14万元
  这样,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为21万元,减轻了35万元的税负。
  例1-2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00元×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400元×100×40%=16000元
  转让定价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该筹划的原理在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其独立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整体的消费税  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1-3  某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甲向中国汽车销售企业乙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 完税价格为8万元,适用进口环节关税为6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17%。如果完全按市场价格进口,则厂商甲    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8万元×100×60%=480万元
  应纳消费税=(8×100+480)万元/(1-5%)×5% =67.4万元
  应纳增值税=(8×100+480)万元/(1-5%)×17%=229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776.4万元。
  该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经过筹划安排,决定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丙,并且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经过该项筹划,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丙,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降为30%,而且进口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则该厂商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6万元×100×30%=180万元
  应纳增值税=(6×100+180)万元×17%=132.6万元
  可见,经筹划,厂商甲仅需缴纳312.6万元进口环节税款,虽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在以后生产环节还要补缴,但这样延缓纳税时间,相当于向财政部门获取了无息贷款。而且仅从关税的减少额上来说,该企业也至少节省税款300万元。
  例1-4  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软盘AⅢ,年产量65万件,当时每件7.5元,扣除销售环节利润每件1.1元,厂方转给零售商所得利润每件2.1元,单件成本4.2元。则:
  该公司生产AⅢ的年利润=2.1元/件×65万件=136.5万元
  零售环节的企业售出该产品的年利润=1.1元/件×65万件=71.5万元
  当时某国对生产企业规定的所得税率和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的税率不同(见表1-1)。
表1-1某国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的税率
企业类型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5~15
15~30
30~50
50~70
70~100
100以上
5
10
15
25
40
54
5以下
5~15
15~25
25~50
50~70
70以上
5
10
20
25
33
40
 
  如果生产企业按应实现利润纳税,那么:
  生产企业应纳税额=(136.5-100)万元×54%+(100-70)万元×40%+(70-50)万元×25%+(50-30)万元×15%+(30-15)万元×10%+(15-5)万元×5%=41.71万元
  总税负=41.71万元/136.5万元×100%=30.56%
  零售企业应纳税额=(71.5-70)万元×40%+(70-50)万元×33%+(50-25)万元×25%+(25-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16.7万元
  总税负=16.7万元/71.5万元×100%=23.36%
  生产企业利用这种税差,与商业企业联合,通过价格实现利润转移。其作法是:累进税率高的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给累进税率低的企业。用此法该公司将单价利润从2.1元降到1.5元,零售商则从1.1元提高到1.7元。产品售价水平不变,生产和零售企业利润水平发生了改变,最终的纳税金额也会发生变动。经过这一调整,生产企业年利润收入变为:
  年利润=1.5元/件×65万件=97.5万元
  纳税额=(97.5-70)万元×40%+(70-50)万元×33%+(50-25)万元×25%+(25-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5%=32.3万元
  总税负=21万元/97.5万元×100%=21.54%
  零售商业企业年利润=1.7元/件×65万件=110.5万元
  纳税额=(110.5-70)万元×40%+(70-50)万元×33%+(50-25)万元×25%+(25-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5%=32.3万元
  总税负=32.3万元/110.5万元×100%=29.23%
  下面对前后再次所纳税金和税负进行比较。
  (1)不进行利润转移时,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41.7万元+16.7万元=58.4万元
  共收入=136.5万元+71.5万元=208万元
  共同税负=58.4万元/208万元×100%=28.08%
  (2)进行转移后,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21万元+32.3万元=53.3万元
  共收入=97.5万元+110.5万元=208万元
  共同税负=53.3万元/208万元×100%=25.63%
  转移比不转移少纳税额:
  58.4万元-53.3万元=5.1万元
  减轻税负:(28.08%-25.63%)/28.08%=8.37%
  瞬间几万元税收被避免了。如果生产和商业企业之间税率差别更大,避税额会更多。比例说明等量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会因不同的税率而避税,讲的是税额多少与利润额大小之间的关系,即商品价格的转让者与商品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各自同等利润适用的税率及有关税收待遇不同,为少纳税而进行的价格转让。
  例1-5  某服装加工企业年产服装12万套,每套成本27元,加工利润每套7元。该企业有五个相对独立的商业点,商业利润每套3元。将12万套服装平均分给五个网点出售,年内全部售出。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见表1-2。
表1-2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5以下
5~15
15~30
30~50
50以上
5
10
20
30
40
 
  服装厂年利润=7元/套×12万套=84万元
  商业网点平均年利润=3元/套×12万套/5=7.2万元
  服装厂应纳税额=(84-50)万元×40%+(50-30)万元×30%+(30-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25.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5×[(7.2-5)万元×10%+5万元×5%]=2.35万元
  服装厂和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84万元+5×7.2万元=120万元
  税额=25.55万元+2.35万元=27.9万元
  总税负=27.9万元/120万元×100%=23.35%
  如果服装厂和商业网点不按这种方式,而按它们之间的协定,由服装厂向商业网点转移产品价格,纳税情况也会发生变化。设服装厂只收加工利润每套2.5元,则商业点每套利润变为7.5元。
  服装厂利润=2.5元/套×12万套=30万元
  各商业点利润=7.5元×12万套/5=18万元
  服装厂纳税=(30-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4.25万元
  商业点共纳税=5×[(18-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9.25万元
  服装厂与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30万元+5×18万元=120万元
  总税额=4.25万元+9.25万元=13.5万元
  总税负=13.5万元/120万元×100%=13.5万元
  转移后比转移前少纳税=27.9万元-13.5万元=14.4万元
  减轻税负=(23.25%-11.25%)万元/23.25%=51.61%
  可见避税效果是何等明显,这种合理确定企业间利润底数,减少一方利润过于集中的作法叫作“削山头”,即谁利润高,谁就想法将高出部分转移出去,避免高利润带来的高税负。
  例1-6  甲、乙两厂同是印染行业,适用税率见表1-3.
表1-3  印染行业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5以下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以上
10
15
21
29
43
55
70
 
  甲从事漂洗、涂色,乙从事图案印花和定型。亦即甲是粗加工,乙是细加工。如果甲的年工作量为5万㎡,利润为80万元,按税率表,甲、乙承担税收计算如下:
  甲纳税额=(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10%=8.05万元
  甲的税负=8.05万元/30万元=26.83万元
  乙纳税额=(80-50)万元×70%+(50-30)万元×55%+(30-20)万元×43%+(5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10%=40.05万元
  乙的税负=40.05万元/80万元=50.06%
  甲、乙企业共同收入=30万元+80万元=110万元
  甲、乙共同纳税额=8.05万元+40.05万元=48.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8.1万元/110万元=43.72%
  如果甲和乙通过某种方式实行价格转让,即利润高的乙将部分利润允许甲在转让产品时从提价中获得,乙放弃这部分所得。这时,甲乙共同承担的税款就会大减。比如,乙转让给甲20万元,则甲乙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
  甲纳税额=(50-30)万元×55%+(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5%=19.05万元
  乙纳税额=(60-50)万元×70%+(50-30)万元×55%+(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5%=26.05万元
  乙的税负=40.05万元/80万元=50.06%
  甲、乙企业共同收入=30万元+80万元=110万元
  甲、乙共同纳税额=80.05万元+40.05万元=48.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8.1万元/110万元=43.72%
  如果甲和乙通过某种方式实行价格转让,即利润高的乙将部分利润允许甲在转让产品时从提价中获得,乙放弃这部分所得。这时,甲乙共同承担的税款就会大减。比如,乙转让给甲20万元,则甲乙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
  甲纳税额=(50-30)万元×55%+(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5%=19.05万元
  乙纳税额=(60-50)万元×70%+(50-30)万元×55%+(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5%=26.05万元
  甲、乙总纳税额=19.05万元+26.05万元=45.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5.1万元/110万元=41%
  甲、乙转让产品价格后少纳税=48.1万元-45.1万元=3万元
  减轻税负=(43.72%-41%)/43.72%=6.22%
  可见,同类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也可进行避税。任何产品最终形成都不是单一过程就可实现的,要经过多次加工,加工程度不同,利润率就不同,从而使处在同类产品生产不同阶段和程序上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避税。
  3、注意问题: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道,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也应注意运用的方法,保证筹划的有效性。
  (1)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如信箱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因而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应该的。
  (2)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而且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这种价格本身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包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花费的成本。因而运用价格的变化进行筹划应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过于明显的价格变化不是企业的福音,而是隐藏的祸害。
  (3)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在前面的章节里,我们已经详细地介绍了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体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是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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