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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是最佳路径

——更新时间:2009-02-24 10:11:15 点击率: 3772
    甲公司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店业务并且每年盈利;乙公司也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营酒店业务。在此房产交易过程中,如何使交易双方税负最低,所承担的法律(债务和税务)风险最低?
    假设该栋房产净值价为2000万元,其中地价3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价(即公允价)25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且成新度折扣率80%;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乙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C和D.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类似案例,一般有两种交易方式:1、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以2500万元的价格获得甲公司全部股权,而实际上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交易双方股权转让的名义价格一般为2000万元。这种交易形式较普遍,因为股权转让交易时间快而且账面上不会产生税负。一般企业都认为,该交易形式对于房产卖方甲公司的股东来说较合适,但在计算税负时,往往忽略自然人股东漏交的个人所得税,如此例中为(2500万元-2000万元)×20%=100(万元)。
    对于房产买方乙公司来说,一般会觉得不太合适。因为此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其实少计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同时要承担收购的房产在甲公司时的债务和税务风险,有时该风险会在未来给乙公司带来很大麻烦(如未被发现的担保责任、债务和偷漏税交易等)。所以,乙公司一般须聘请律师和会计师花费相当的财力和时间来评估该风险。
    2、甲公司直接将该房产以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乙公司。此种交易形式较直接且所需时间短,但交易双方的税负最高。
    甲公司承担的税负有(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05×(1+7%+3%)=137.5(万元);土地增值税:(2500-2037.5)×30%=138.75(万元),其中扣除金额:2000×80%+300+137.5=2037.5(万元),增值率:(2500-2037.5)÷2037.5×100%=23%;企业所得税:(500-137.5-138.75)×33%=73.84(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税负有:契税:2500×4%=10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计应纳税:137.5+138.75+73.84+100=450.09(万元)。
    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过税务筹划,此项交易还可采用资本运作方式进行,获得更好的结果。这种交易须分两步走。
    第一步:甲公司以该房产(评估价格为2500万元)进行投资,成立一个新的全资丙公司,也从事酒店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房产以700万元出资(该房产只作价700万元,因为考虑到新公司法关于货币现金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是30%)。自然人股东A和B先以私人名义以现金借款给甲公司,而后甲公司再用借来的300万元现金出资给丙公司(这种方式股东A和B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丙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从甲至丙的过户手续。
    交易第一步的税负分析(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1、甲公司须承担(1)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公司用非货币形式资产(房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丙,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这样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丙公司须承担契税: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所以该栋房产从甲公司过户到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不需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已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第五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交易第二步:完成该栋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交易第二步的税负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权转让交易形式不需缴纳营业税,而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任一公司都没有资产增值或减值,所以3家公司都不需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第三种交易方式会明显降低各个公司的税负,而且由于新公司法有关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和有关可以设立一个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规定,使得在资本运作中有关工商登记和变更的操作有了合法性。
    当然,该交易方式也有缺点,比如交易时间较长,如成立新公司丙的时间和办理丙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的时间等。但该交易方式能较好的解决购买资产(法律形式上是通过购买已存在公司的方式)过程中规避已存在公司中潜在的法律(债务和税务)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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