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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掉的税款

——更新时间:2009-02-19 03:44:38 点击率: 2388
      基本案情
  某市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机械制造为主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原为国营企业,1998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企业长期亏损,还有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000万元,基本处于资不抵债情况。2006年12月,外地一公司(以下简称B企业)以每股0.5元的价格折价成功收购了A企业,并于2007年10月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企业名称未变更)。
  2007年10月,税务局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申请,派员对A企业的股权转让进行税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
  一、A企业于2006年12月上旬与某银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以企业的部分设备、房产及土地作价抵偿前期两笔贷款,其中:第一笔房产及土地抵押贷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180万元,合计本金1230万元;第二笔设备抵押贷款本金530万元,利息60万元,合计590万元;共计1820万元。合计评估价值1780万元(其中设备656万元;土地及房产1124万元)。企业按土地及房产评估价值所占比例分摊计算其土地及房屋的视同销售价格1150万元,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了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2006年12月下旬,外地C公司受B公司委托(C公司为B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某银行就A公司抵债的设备、土地房产签订购买合同,成交价900万元。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B公司安排C公司于2007年7月将其向某银行购买的A企业抵债物作价550万元,由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于2007年6月向A企业增资扩股。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A企业在帐务上按经济事项发生流程已作处理。
  四、A公司2006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以前漏记固定资产135万元,应累计折旧120万元(该公司采用综合折旧率进行折旧)。公司记帐凭证如下:
  借:固定资产――资产盘盈    1350000.00元
  贷:累计折旧            1200000.00元
  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50000.00元
  案情及相关政策
  由于各环节都未涉及产权变更事项,清算人员对2007年企业账务审阅后,发现企业增资扩股中只按股东权益确认了股份比例,在相关科目中没有发现,涉及房产和土地部分应纳契税的记载。A公司是否应缴纳契税,还有C公司是否缴纳了相关税收呢?清算人员立即向A企业公司财务人员询问此事。财务人员解释说,没有改变其资产的最终归属,只是其价值发生了变化,应只作帐务处理就行了,至于别的企业是否纳税,他们不知道。
  从财务人员躲闪的眼神和推辞中,清算人员判断,肯定在各后续环节都未缴纳相应的税款。于是便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一、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以资抵债转让资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按《合同法》的规定,主合同约定条款,即:主合同约定将来发生的事项在未来发生时,后续合同应是其主合同的执行合同。由于该公司其两份以资抵债合同是在不同时期与同一银行签订的经济合同,各自具有独立性。与该公司在同一时间签订同一份债务清偿协议不相矛盾。该公司未按其资产抵押对应关系确定其抵押物最终抵债金额,混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而通过高评设备,低评土地及房产的方式,达到降低不动产转移环节税负之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将纳税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第四款规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A企业接受股东或其他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的房地产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四、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中第380页"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第(一)项第7小项关于"固定资产盘盈"处理会计分录的处理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其入帐价值,并直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经审批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经过上述分析,清查人员认真查找各项凭证,从各方面查找相关人员调查子解相关信息,该公司由于资不抵债,想通过股权转让和以资抵债等方式,化解部分银行债务,因此便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先是通过假盘盈,增大其固定资产,并利用不影响当期利润为借口,达到转移以前年度未计提的累计折旧于以后年度计提的目的,然后再通过高评资产向银行抵债,利用第三方再向银行购回其抵债资产,以入股形式将资产转回,并利用资产的最终权属不变的机会和未变更资产过户手续而少缴各环节相应税款的目的。清算组弄清企业的真实意图后,当即向领导汇报,经过分析,局领导决定向B、C两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并派人到对方进行了解。面对清算人员的质询,B公司相关负责人只好如实相告:因不涉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企业仅从合同角度确认了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直接在A企业财务上作了处理,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少缴各中间环节税款。
  处理情况
  一、A企业以资抵债环节
  1.营业税及附加:应按土地及房产单项贷款金额确认其销售金额为1230万元,而不应按其评估值的比例分摊计算,因此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8.265万元,少缴4.44万元。
  2.土地增值税:应按1230万元减去其评估值1124万元后,扣除相应税金68.265万元,增值37.735万元,应按30%的税率申报缴纳11.32万元。
  3.印花税:应按1230万元的0.05%缴纳6150.00元。
  二、A企业固定资产盘盈
  经查证,该公司2003至2005年度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20万元,因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当期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申报纳税期过后,不允许在以后年度补提,同时该公司固定资产盘盈的原始单据上并无资产管理部门签字,也无主管单位领导签字,仅为企业会计人员编制的一份盘点表。企业想通过此种方式,在表面看起来不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下,实际是想通过空增"固定资产"价值,在以后年度计提"累计折旧".因此:一是应责成A公进行纳税调整,按净值增加"固定资产",二是如果企业不进行帐务调整,则应把120万元调增"本年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A企业于2007年6月接受增资扩股资产环节
  A企业接受C企业购买的以部分以资抵债资产,由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于2007年6月增资扩股实物资产(房地产)人民币550万元。应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22万元。
  四、银行抵债与处置环节,因某银行将其抵贷资产作为代管资产管理,通过清贷中心处理,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应免征相关环节税收。
  五、C企业购卖银行抵贷资产环节
  1.契税:根据购买协议双方处置交易价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整。根据川某资评报字(2006)第XX号评估:①建筑物评估价值150万元;②土地评估值950万元;④设备评估值650万元。按土地和房产占整个购买资产评估值比例计算(A企业抵债时评估报告,C企业与银行未重新评估)。房屋及土地应作价565.7万元,按4%的税率计算,C公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2.6万元
  2. 印花税:对同一合同签订有不同应税项目的,如合同分开记载不同项目金额,则应分别计算缴纳,如未分别记载,则按就高原则申报缴纳;C企业应缴纳情况:①销售不动产,应按565.7万元的0.05%缴纳2828.50元。②购进产品设备,应按384.3万元的,0.03%缴纳115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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