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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更新时间:2016-03-10 05:27:56 点击率: 389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同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24401002031.gzds@gov.gzemail.cn
  2.传真:020—836371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1月31日,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7.9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3.9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9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7.7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明确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规定。之后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1月31日,并自2016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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