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1)业务概述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减征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
(1)业务概述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1号)
3、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
(1)业务概述
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自2006年1月1日,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财税[1996]82号;财税[2005]168号)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6〕财税字8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4、减征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
(1)业务概述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财税[2002]17号)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
5、对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
(1)业务概述
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闽财税政〔1998〕10号)
(2)主要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
6、对增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的征收
(1)业务概述
对未列举并无法提供具体用途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闽财税政〔2000〕44号)
(2)主要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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