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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综合优惠

列统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5-10-08 10:28:30 点击率: 3001

列统企业简介——

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需要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 。列统企业在统计制度规定上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所有的国有企业及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并按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的工业企业。一个地区列统企业数量及其经济规模反映着这个地区工业经济的总体水平,列统企业的经济规模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反映着一个地区工业经济的质量。列统企业的经济规模与发展速度也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生产总值的发展水平。

因此,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每个工业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不仅是真实客观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也是依法统计的需要。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二、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程序
  三、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策略
  对列统企业可能会涉及几个税种的税收政策,但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几个税种规定相对简单,掌握比较容易,一般不会有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涉及范围广,税收业务政策繁杂,税基项目多,计算环节多,客观上容易产生申报错误,是大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一个税种。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是重中之重,也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下面选择一些比较关键或重要的优惠政策,作简要介绍交流,介绍中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并介绍。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研究开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补贴收入优惠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该项仅是对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还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
  2、不征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优惠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执行中注意事项: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五)环保节能节水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六)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有机肥产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免税或者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执行中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所适用的目录范围不同。
  (七)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执行中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前者要求相对较宽,而后者严格界定为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
  (八)软件企业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3%部分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经本地化改造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优惠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中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九)企业重组优惠
  1、资产重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一并转让”是必备条件。“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三者必须合在一起同时转让,缺一不可,否则及应当征税。
  2、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扣税额可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执行中注意事项:
  重组过程中的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必须把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移;被重组方在重组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被重组方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3、特殊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涉及的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计税基础确定,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如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程序
  (一)出口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执行中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按规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出口退税程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次年的4月的增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或劳务在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前未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也未进行免税申报,应按规定征税。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每个月只能进行一次退(免)税计算,淮安实行退税每月退三次,退税申报后有审核结果反馈,企业可通过反馈系统查到审核未通过的疑点,及审核、审批数据。
  出口退税政策专业性较强,国税市区五分局专门负责出口推着政策的解答和执行,如有相关问题可与该局联系。
  三、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策略
  (一)服务机构专业化策略
  专门设置服务机构。市、县(区)国税局专设纳税服务处(科),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维护涉税权益;市国税局专设大企业国际处,为全市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
  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税。凡是纳税人找国税机关的事项,都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在市区、6个县(区)设7个办税服务厅,扎口负责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咨询、受理、审批等事务。
  (二)征纳双方信赖合作策略
  政策适用有利原则。税收管理中,凡是政策不明确的,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处理;同层级适用政策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且相互冲突的,由纳税人自我选择适用政策。
  柔性化原则。不定期发布纳税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自我预防、自行纠正。对主动配合、自我纠正的,可按规定补税、缴纳滞纳金。对日常办税中违规情节轻微、且未产生后果的,以提醒为主,原则上从轻或不予处罚。
  免打扰原则。在税收管理中,可以应用邮件方式了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尽可能用邮件调查,避免上门打扰。
  (三)咨询宣传确定性策略
  涉税咨询。市国税局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咨询主渠道,以淮安国税网站“在线问答”栏目为咨询辅助渠道,各办税服务厅接受面对面咨询。
  涉税提醒。主要通过淮安国税123661517短信服务平台发布,辅以淮安国税新浪官方微博、淮安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
  政策解读。以市国税局为主要解读人,以《淮安日报》、《淮海晚报》、淮安新闻网、淮安国税网站为统一发布平台,定期对比较重大或纳税人掌握有一定难度的税收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四)办税服务便捷性策略
  窗口办税。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式服务,100多项事务一窗办结,一站办结。
  自助办税。深化24小时自助办税,持续优化性能、研发新功能;探索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
  网上办税。提供免费的网上申报、开票和申请提交服务,提供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服务,打造网上国税局。
  掌上办税。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纳税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手机办税功能。
  (五)大企业服务个性化策略
  客户协调员制度。鉴于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个性化服务。为每户大企业明确一名客户协调员,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都可找客户协调员沟通解决。
  面对面高层沟通机制。每年12月份,举办一次由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税企沟通会,增进互信,响应需求,达成共识。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在自愿申请前提下,帮助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
  (六)权益保护透明化策略
  税收法律救济。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工作援助电话: 83785697。
  举报投诉。纳税人可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也可通过淮安国税网站“局长信箱”反映。
  意见建议。纳税人可随时通过淮安国税网站“意见建议”栏目反映。市国税部门也将定期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征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主动接受监督。纳税服务策略在新闻媒体、国税网站公开发布,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
  建议:重大、疑难涉税事项事前沟通。很多企业都会有一些业务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与税务部门存在理解差异。企业应尽可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对一些难以把握其本来含义的税收政策,容易产生歧义或存在争议的税收文件规定,可以提请税务机关进行确定性解读,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真正目的和出发点,力求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偏差,避免出现问题后期问题解决增加困难,甚至带来一些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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