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该文件出台的本意旨在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并就此前加计扣除实务中出现的程序和实质认定问题进行明确和调整。
该文件明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116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70号文)。
本文拟从政策理解角度,对119号文所规定的利好、新增限制等进行初步的解读,以便相关企业充分把握加计扣除新政,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能够更好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
新政五大利好
1、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限制
2、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放宽加计扣除时间限制
4、明确会计核算和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后置项目鉴定要求
新增三类限制
1、研发费用比例限制
2、委托研发事项限制
3、税务后续管理要求提高
明税评析:
本次119号文的出台,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积极响应。从116号文到70号文的补充,再到119号文的更新,中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从该文件的部分规定内容(如可归集的费用扣除范围等)来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内容和管理规则正在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趋于一致,上述两者的日趋统一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和此前的许多涉税文件类似,虽然119号文澄清或明确了此前加计扣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依然未能解决诸如研发费用实质上的多口径要求、研发费用的细化内容未完全明确等问题,也未对企业的研发费用管理给出建设性的管理意见。
总的看来,我们认为,新的文件在放宽政策适用口径的同时,对于税收优惠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实质要求和标准。相关的纳税人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应当对于该文件的执行持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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