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要求,我局在核心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开发了2015新版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功能,及与扣缴申报相关联的非居民合同备案功能。该两项功能于9月24日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正式上线之日起,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不再使用《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合同备案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时,使用《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不再使用《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及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表》。
二、新版《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和《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的适用范围、填写规则及表间勾稽与原《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和《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及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表》基本相同,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
(一)《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的变化
1.增加减免税申报功能。非居民纳税人或境内扣缴义务人在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需申报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或国内税法优惠的具体条款。
2.取消印花税申报功能。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没有印花税法定扣缴义务。因此,新版扣缴表取消印花税申报功能。
3.修改与备案合同勾稽方式。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扣缴申报时,在申报页面,通过选择合同编号勾稽备案合同,系统自动带出合同信息,并根据备案合同项目类型自动勾稽申报所得类型。单独扣缴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的,无须勾稽备案合同。此次新功能上线前已备案的非居民合同,原则上可在新版扣缴表中通过合同编号勾稽到;对于因系统数据迁移问题确实无法勾稽到的已备案老合同,请扣缴义务人在新功能下重新进行相关的非居民合同备案。
(二)《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变化
1.修改股息合同的备案规则。居民企业每次向境外股东发放股息,需按税法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并填写相关股息发放明细。
2.增加资料上传功能。境内备案人上门或网上办理非居民合同备案时,可无须报送纸质合同,直接通过该功能上传电子合同或合同影印件。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变化
取消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行政审批,改为纳税人自行报告。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纳税人,在协定待遇情况报告实现信息化之前,如为非居民企业可直接在《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申报所享受的协定优惠,并同时上传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为非居民个人,需要向主管区局报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新版《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和《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可从深圳地税官网(http://www.szds.gov.cn)下载。电子税务局用户可通过登录首页“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或者“国际税收管理”目录,进入扣缴申报和合同备案功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同备案人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2或各区局办税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
2. 《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申报表》填报说明
3. 《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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