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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7:48 点击率: 3284

一、标题: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四、办理部门: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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