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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房产税的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7:41 点击率: 3035

一、标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房产税的优惠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的报备管理。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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