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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的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7:45 点击率: 2821

一、标题: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的优惠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告知文书: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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