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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人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8:00 点击率: 3262

一、标题: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11]第48号)第四条十项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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