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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10:29 点击率: 3649

一、标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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