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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8:20 点击率: 3474

一、标题: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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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暂时没有内容!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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