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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8:45 点击率: 3329

一、标题: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暂时没有内容!
九、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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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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