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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认定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11:06 点击率: 7971

一、标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认定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四、办理部门: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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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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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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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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