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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8:59 点击率: 3337

一、标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 2.《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 )第二条“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第六款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其他说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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