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24 06:54:32 点击率: 3523
《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¾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¾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¾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