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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24 06:57:25 点击率: 3386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¾­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外出¾­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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