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¾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外出¾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