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24 07:01:08 点击率: 3605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