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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包装应开征绿色税

——更新时间:2009-02-25 03:54:36 点击率: 278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听证会在质检总局举行,共有来自行业协会、企业等各个阶层的27名代表参与了听证。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条例》提出的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的15%等两项技术参数,成为所有企业代表的质疑“焦点”。(《京华时报》9月10日)
    在立法听证会上,企业代表就商品包装空隙率和成本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纷纷要求改变这两项技术参数。尽管大多数消费者对企业的“无理”要求,持反对意见,但笔者觉得,国家立法博弈前置的做法,很值得鼓励和支持。
    国家在出台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时,都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博弈问题,应将博弈前置,换句话说,要假想各利益方抵制或消解政策为出发点,进而制订出符合多方利益的政策。可以想见的是,各方利益主体在讨价还价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无疑将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多方利益主体的意志。
    事实上,在限制包装技术参数上,规定相当苛刻的不仅是我国。譬如日本,日本的《包装新指引》就明确规定:包装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这样的量化标准,的确也需要在我国尽快推广开来。
    不过,笔者觉得,国家除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外,还应双管齐下。所谓“双管”,“一管”是法律,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另“一管”则是税收。尽早开征绿色税,用财税惩罚机制,向过度包装“开战”。
    所谓绿色税,就是人们常讲的包装税,是面向过度包装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就现实而言,在我国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比如“废品回收费”以及一些类型的罚款,来治理过度包装,这种收费和罚款的模式,具有很大变通性和弹性,收不收两可,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尺度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质。
    征收绿色税,其实质就是对于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变成内部化,这不仅可以使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性”,转移到兼顾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多元化”技术上来,而且也能扭转消费者非理性购买商品的恶习。
    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对过度包装利用税收手段调节,已成为流行趋势。比如在美国,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税;若产品包装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若产品包装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费。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使用不可再装容器的产品加征0.02美分的税。还有丹麦,对过度包装的税额是包装价格的3倍,自1994年开征包装税以后,仅纸张和塑料袋的消费就下降了66%。
    因此,国内在治理过度包装方面,我们应换种公共治理思维模式,不妨出台包装税,来有效规避过度包装现象的滋生蔓延。当然,包装税出台,是一个不小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税基、税率等如何确定,还有征管系统的构建等,但是笔者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把这项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绝不能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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