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欠缴税款由承担纳税义务?

——更新时间:2007-04-24 07:19:18 点击率: 3764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