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对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标准、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26 03:05:17 点击率: 3882
    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是:一、《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第2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实施细则》第78条第3款规定:“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