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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电费水费分割问题

——更新时间:2007-05-08 02:32:28 点击率: 3545
    问:我单位与另外单位或个人共用一个电表或水表,共同费用电费水费如何处理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发票的单位可以用总票复印件、费用分割单、对方收款收据入账并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据此,没有取得发票的单位不能用总票复印件、费用分割单、对方收款收据入账,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建议您们两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单独用户,单独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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