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中央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缴纳,但在河北省施工时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就地按照合同价款的5%-15%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公司咨询后,得到答复所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不予抵扣,这样不仅造成我公司重复缴纳所得税,而且税率极高,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请问河北省这一文件有根据吗?合理吗?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回答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贵公司在河北的施工企业,2007年底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27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以后,按照新税法实行法人纳税。 三、各地出台的与总局政策相违背的税收规定,企业可不予执行。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