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务部门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更新时间:2008-07-19 11:08:21 点击率: 3627

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务部门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据此,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