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务部门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据此,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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