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行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09-02-25 09:19:47 点击率: 3784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行为的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物务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兼营强调的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在税务处理上两者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或者征收增值税或者征收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